在網路上,關於新菸害防制法,很多人都有自己的意見。贊成卻有但書,反對但可容忍。但發表意見前,都會表明自己的立場:我是吸菸者,我不是吸菸者,我對二手菸的態度是什麼。每個人都在取一個位置,以合理評論這類事。
而我...,我抽菸,偶爾,沒有上癮,屬於抽假菸狀態。菸對我來說,文化的意義大於公共衛生的限制,社交的功用先於解悶或是其他的心理作用。換句話說,我看「菸」的視角,社會文化的價值重於健康。
但我討厭二手菸,尤其是室內無法閃避的濃重菸味。
我抽菸
事實上,我第一次抽菸,也是為了抵抗二手菸。畢業剛工作那幾年,有一次和兩個大學死黨一起在美式餐廳吃飯聊天,他們一個當社會記者,一個跑業務,都「身不由己」需要靠菸來社交,在抱怨工作與分享當兵經驗的同時,似乎非常需要菸的輔助,於是我們在吸菸區,他們就當著我的面抽了起來。我瞭解他們的需要,但我覺得很痛苦,於是我要了一根菸,希望以菸制菸。這很無聊也無用我知道。可是當我和死黨一起抽菸時,或者我後來因為抽菸而和對方產生「共享」的感覺時,我真的感受不到自己對菸味的困擾與困惑。
我是這樣看抽菸這件事的,並且,我也覺得價值這件事因人而異,每個人都有選擇他的生活方式的自由,如同我們也可以判斷一個習慣或行為對於社會或整體的價值是什麼。正向或負向,肯定或污名。沒有絕對的事情。
反菸作為一種人權
「健康」的確是世界衛生組織之類的國際組織所謂的人權,這樣的人權是建立在國家社會有責任給國民一個比較好的環境或生活條件,包含空氣、飲用水等公共衛生條件上的維護。這是反菸者的主張,反菸者主張人的健康是一種基本人權,而吸煙侵犯了他們的健康權。反過來說,反禁菸者則主張他們也有人權,也就是世界人權通則當中比較普遍的「自由權」:我有選擇吸菸的自由。而吸菸者若能自制,便能在不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狀況下,享有他們吸菸的自由權。
大抵而言,這是反菸與反禁菸兩造的「權利」論述的基礎。基本上,人權的定義應該是不嚴重侵害他人的自由與權利,如同「自由」本身也是在被限制的存在,無法任意擴張。
我提到,菸這件事,我傾向從社會文化的觀點來看,而不是公共衛生的角度。也就是,菸本身的文化意涵、社會價值,還有吸菸所造成的社會連結與社會互動是什麼。而新版的菸害防制法對吸菸者來說,除了限制他們吸菸的自由,限制空間擁有者選擇禁菸不禁菸之外,還有一個「心理」上的問題:吸菸,被合理污名化,疾病化,甚至犯罪化。
健康作為一種真理
公衛學者可以拿出一堆科學研究調查的數據告訴你吸菸有害身體健康。當然,每個專業領域都有一套他自己的絕對價值,它因為這個價值而存在,也極力證明這個價值是真理。對醫療與公衛學者來說,「健康」就是一種。於是他們傾全力告訴你,什麼病不好需要治療,吃什麼會防止得到什麼病,什麼行為會導致什麼病,洋洋灑灑的數據後頭,想告訴你的是這是科學,這是健康,這是文明,這是進步的。
但,我們研究社會科學的向來不太甩這一套,我們可以說菸的社會功能,文化傳統,講跨國產業什麼的,我們強調社會健康大於個人身體健康,我們執著於社會結構的問題,他有沒有辦法幫助我們社會什麼,政策或法令有沒有傷害到誰。我們甚至反對某些疾病的存在與論述,甚至我們看到的是論述當中所謂的「進步」其實是退步且保守的。
不論是傅科談醫學或是蘇珊桑塔格談疾病,我們都在面對一種所謂專業科學的疾病論述,健康威脅,各種恐嚇的隱喻,只為了讓人去防衛或是拒絕瞭解尊重某些既有的現實。將某種價值擴張而失去尊重討論的機會與可能,其實本身就不太「健康」,更別說讓某些習慣或病患變成「他者」。
法律作為不信任的限制
作為一個倡議型組織的NGO工作者,我瞭解在遊說或修法運作上,必須有強而有力的論證,每個NGO也都為了一些絕對的價值而存在,盡可能地要達到那樣的理想目標。因此,我不會否定董氏基金會的努力,甚至,我很佩服他們像這樣爭議的法案,竟然可以在沒有太大阻力的情況下順利推動完成(大概歸功於台灣的公賣制度)。我也相信他們的行銷、論證或各種「道德化」教育相當程度地達到目標,以致於即使是吸菸者都必須承認他人不該抽二手菸的健康權。
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理想,也有個理想社會的雛形。在互信的社會基礎上,我們都希望擁有自由,同時也尊重他人的自由。在共善的信念下,我們也希望去相信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而每個人也都能夠自律。但可惜的是,越來越多的法律訂定或修改,都只是顯示我們對社會的害怕,還有信任基礎缺乏,以致於我們必須要依賴法律來限制與處罰。
法律是以最低限制為原則。他給社會一個依循的方向與標尺,但若太多限制,則給國家過多約束人民的權力,必然造成某種損失與相對侵害。我也是在倡議組織工作,雖然我目前的議題是針對政府,希望政府作到某種理想的狀態,花了很多力氣只能改變一點點,卻又害怕這一點點有可能因為換了領導人而改變,不得不想:「修法或立法是最長治久安的辦法。」但其實這和我自己的信念不合,我會認為有些事情本來就是政府「應該」要想到做的事,這是所謂的責任政治、民主的要求,或是所謂的社會公義,而我今天卻因為不相信你或是認為這個信念無法說服你堅定而要透過法律的手段保障「我覺得你應該知道且執行」的工作,想想都覺得詭異。如果需要法律限制與保障的道德或價值,是不是本身就是不穩定且無法達成共識的呢?
(待續)
p.s:我自1.10起,我收集了34則以上部落格文章論述新版菸害防制法,相當驚人的討論量。對我來說,我關心的不是菸害法律相關的問題,也不是對於法律的贊成與否。而是在這些討論當中,所使用的論述為何。同時,國家以法律來「保障人民健康」的意義,究竟是什麼?當中有哪些論述?這是我觀察這件事的重點。下一篇將討論這個部分,同時,也列出這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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