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邊玩電腦遊戲,一邊看Beginner(緯來的中文片名:我們都是新鮮人)。會這麼一心二用,是知道自己又會哭得像豬頭一樣,所以需要個東西來轉移注意力。沒想到,就算眼睛不看電視螢幕,耳朵聽到台詞,還是忍不住哭了出來,害我遊戲一直過不了關。
我很喜歡Beginner這齣日劇,雖然我很早以前就下載了無字幕版,還買了VCD,後來連DVD都買了,但是每次電視重播,我還是像個傻瓜一樣準時收看。我看過很多日劇,無法在我心中排序這些日劇,但是,如果問我最欣賞的日劇,beginner絕對會出現在我的片單裡。它有著非常優異的劇本,還有一組非常出色的演員演繹它,更重要的是,每次看,每次都會有新的思考與反省。
一開始看beginner時只覺得驚艷,明明就是枯燥的法律課,無聊的法律作業,為什麼可以鋪陳出這麼精彩的表演?八個各有不同背景的司法訓練生,每一集裡都要完成一項法律作業,因此,一整集裡有八九成的時間都是在辯論跟討論,最後要達成判決共識。其實,法律真的很無聊,如果上過法律相關課程就會知道,根本不會有這麼有趣、精彩的事情發生,而且,在大學裡修法律課程的人已經是社會的「菁英」,有某種同質性,無法像這齣日劇一樣藉著角色背景不同而對不同的立場多加思考。
這八個角色中有官僚、法學家庭出身的嬌嬌女、OL出身的平凡女生、曾被欺騙的小混混、被公司辭退的中年男子、家庭主婦、黑道大哥的女人,還有苦讀十八年想當上法官的打工族。由於出身不同,因此一旦發生爭論,就會出現對峙的兩方:強勢的、沒吃過苦的菁英,還有學歷背景不佳的普通小老百姓。強勢的一方可以據法力爭,但站在小老百姓的一方則會以經驗與情感為訴求。
雖然我以前修法律課程時,常常沒有感覺的寫下「符合~~構成要件」所以「判~~違法。處以~~~」之類的字句。但是,看這齣日劇時,我也常跟著楓由子、羽佐間等人走,支持弱勢的一方。我認為,法律號稱公平與正義的存在,便是應該要平衡強勢、弱勢之間的不平等,讓弱勢者的權利獲得保障。我原本以為觀眾都應該跟我一樣,但最近看到網路上的討論才發覺並非如此。
很多人都說,楓由子太偽善,他們這些人太感情用事。感情用事?這四個字像五雷轟頂一樣打中我,讓我重新思考了這齣戲裡列舉的案例。反應最烈的,是一位老先生X的案子。
Y先生出售土地給政府改一個休閒會館(該地第二座休閒會館),引起居民抗議,其中以一個X爺爺反對最激烈。他固守某一塊土地,不讓他們改休閒會館,這塊土地是X爺爺的祖先免費送給地方,讓他成為道路的。X爺爺的抗議標語上頭寫著:「這是我祖先的土地」、「什麼都看不見了」。不過受理的法官不予理會,判Y先生勝訴,X爺爺含恨而終。
這八個人討論的結果發現,X爺爺那句「什麼都看不見了」指的是蓋了休閒會館後,他無法從農田裡看到孫子的小學。而這個社會價值中認定「沒價值」的風景,是X爺爺生命中最重要的東西。這八個人認為應該提出「權利的濫用」(註1)來解決。不過,這項討論引起了一些觀眾的反應,直說「合法合理比合情重要」。
這是一個讓人鼻酸的案子,讓人不禁思考法律到底為了保護誰的「價值」而存在?在法理之外,難道真的不能讓情存在?而弱勢的價值,是因為他的價值本來就不被主流接受,還是連法律都排斥他的價值?我也一直不懂,如果殺人是違法的,那國家機器發動戰爭、執行死刑為何就是合法合理的?(在我怒吼之後,有人回應我:法律只保護了懂法律的人)
但這還是一個小例子。讓我哭得向豬頭一樣的這兩集,談的是一個「夫殺妻」的案子。
一個小康家庭,先生因出車禍有殘疾,後來工廠倒閉失業,妻子因為為人作保也負債,太太因為受打擊而腦中風。夫妻一起到東京求職,原先求職的餐飲店已經僱用他人,兩人只好流落在東京公園。他們只有一點點錢與家當,手提袋還被偷走,於是他們靠著剩菜剩飯與公園的水過活。偶而有像樣的一餐,先生都讓給太太吃,儘管如此,太太還是失去了求生意志,求先生殺了他。先生也殺了他。
最讓人鼻酸的,是先生在法庭的供詞。雖然可憐,法官仍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不得緩刑。這一集是從法官的立場來看事情,雖然讓人同情,但是法官是「仲裁」的角色,法官如此判刑除了考量到殺人的事實外,也是因為先生心裡太痛苦也需要透過贖罪來解脫(其實還有個需要,在社會上走投無路的先生,也許在監牢裡還能活得比較好一些。)
最後大家都接受了這個判決,我這個觀眾也是,只覺得無奈且無力。這種事情不應該發生的,但在現在的台灣社會也層出不窮,例如前幾天發生的奶奶帶孫子一起自殺的悲劇。這顯然不是「犯罪」問題,而是社會問題了,這也不是法律公不公平的問題,而是社會公不公平的問題。法律給了很多條條框框,但他卻也無法解決問題,讓人覺得最痛的大概就是桐原那一句:「為什麼他們不找別人幫忙呢?」
為什麼他們不找人幫忙呢?又為什麼這個社會沒有辦法幫他們的忙呢?
註1:日本民法第一條第三項:「権利濫用の禁止(1条3項)外形的には権利の行使のように見えても、具体的・実質的に見ると権利の社会性に反し是認できない場合には権利行使として許されないとする原則である。これは権利の社会的機能を尊重する趣旨の基づいて、私権の行使に際して生ずる他の法益との衝突を公平の見地から調整しようとするものである。」(形式上看來是權利的行使,但實際上、具體看來,使用這個權利時,造成對方或是社會全體重大損害時,那權利行使已脫離本來認同的範圍,因此並不認同此行使權。這是基於對權利的社會機能的尊重,為了不讓權利行使時與他人衝突的公平性而做的調整)
但這是一條不安定的法律,根據法官、雙方利益、重視的地方不同而比較,就會有不同的結果。所以,「權利的濫用」不能濫用。
註2:日本殺人罪與承諾殺人罪的罪刑與罪責不同。
殺人罪的定義:刑法第199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承諾殺人罪的定義:刑法第202條「受被害人囑託或得其同意而殺人者,處6個月以上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的法律
殺人罪:刑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的普通殺人罪是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獲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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