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挖掘出幾篇大學時代的作業,這篇是其中一篇,後來還刊登在司改會的雜誌上。
每次談到人權法律,談到死刑,我都會不厭其煩地說這個作業背後的故事:忘了當初為什麼突然很關注刑案與刑法,所以,還跑去修了「刑法總則」,後來非常想主張「廢除死刑」。課堂上,老師要我們報告自己專題計畫時,我提出了我的想法,法律系畢業的老師反問我:「難道你覺得陳進興不該死?」我當時沒有回話,不是因為我覺得陳進興應該死,而是,我不了解為什麼一個抽象的想法,要被現實的報復所駁斥。我的主張是:如果殺人是不被允許的,為什麼國家機器殺人就可以被認同?如果報復行為是不對的,國家機器為什麼有權力進行報復行為?除了死刑,戰爭也是。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矛盾。我當時心中小小的推論是,國家不相信人性本善,也不願意投入成本教育「犯人」,更沒有時間讓他沈澱、知錯、悔改。
不過這種概念太「高」,隨便一句「難道你覺得陳進興不該死」就可以打斷討論。所以,我轉而探討在司法審判當中定一個人死罪的危險性。其實這種行為,很像律師辯護的策略,找到一個可以「辯護」的點,把問題鎖定在一個比較小的範圍,例如只談內線交易,就可以避開很多比較抽象的討論(如政治、道德)。不知道為什麼,大學四年修了一些法律課,給我的感覺就是,搞法律,只要學會玩文字遊戲,要有清楚的邏輯把對方搞迷糊。陳總統,就是一個活脫脫的典範。
槍下留人 (寫於1999)
1998年世界人權日的凌晨,一記槍聲劃破台灣的天空,為這一天揭開序幕,也在台灣人權工作者的心中留下一道烙痕。
這奪命的槍聲是死刑犯莊清枝生命樂章的最後一個音符,而行刑當天本來應該進行結婚進行曲的,卻提早被這記槍聲終結。整個樂章顯得荒謬,令人錯扼,然而它終究是這麼結束,沒有再一次機會了。
莊清枝行刑前的遺言,即是希望和其前妻舉行二度婚禮,因為已聲請非常上訴,又尚未收到駁回通知,預期時間許可,未料法務部已簽發執行,而獄方依規定在接到命令後三日內需執行,因此勢必於十日前完成執行。莊清枝只得抱憾而終。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時思表示,現今的司法程序相當粗糙,死刑犯不能夠預期他的死期,常是判決書沒到,人就死了,或是判決書到了,還來不及提非常上訴,人就死了。
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市律師公會聯合召開記者會,向法務部長城仲謀提出關於執行死刑的程序的十大疑問。但城仲謀的回答避重就輕,不僅不對死刑判決確定後執行前之必要程序做確認,並堅持程序毫無遐疵可言。
這場記者會的舉行肇因於城仲謀匆忙批准周峋山及一名菲籍外勞死刑執行令。周峋山的律師接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太遲,加上法務部作業「神速」,以致案情疑點重重的周案失去最後的救濟機會。而另一名外勞的死刑執行在執行當日才通知菲律賓在台辦事處。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文雄表示,這是違反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的。外國人執行死刑要事先通知,政府才有時間決定救濟。台灣死刑執行之缺乏人權保障,要求死刑赦免減行是國際人權標準所公認的人權,但台灣有關法規疏漏頗多。
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同時擬請法務部訂定「死刑執行程序實施要點」,將死刑執行標準化。
他們的聲明內容為:作為人權團體之一,我們甚至從未提出過廢除死刑的要求,只期待法務部在不得不簽准死刑之時,能確實詳查有無尚未查明的疑點,能以合理的期間考量當事人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所需的時間,希望訂定一套確定的標準,使得死亡時間可以預期,可以死得甘心。
去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台權會等三團體再一次針對死刑執行程序提出要求,希望能在城仲謀轉任司法院副院長前能完成死刑執行標準的程序訂定,而法務部也以「已收集國外立法例」為回應。然而,莊清枝被行刑一事,粉碎掉了法務部的誠意。今年一月,他們將在立法院舉行死刑執行程序訂定公聽會。
王時思說,死刑犯的生命權這麼不被尊重,連在法律上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的權利都沒有,城仲謀還以他是主張廢除死刑的立場,再三保證這些案子會再研討,只是技術上的問題,令人不禁懷疑這位「人權部長」的人權觀念在哪裡?
依據台北市律師公會去年底對其會員發出的「死刑案件執行審核現況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回收的一百八十五份問卷中,有十八人辦理過死刑確定案件。其中有三成三的受訪律師表示,有發生過當事人已被執行死刑後才收到判決書的情形;其中有六成一的受訪律師表示,在未給予合理期間聲請再審或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當事人即已被執行死刑;而其中又有三成三的受訪律師表示,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法院或檢察總長尚未有任何處理結果前,當事人已被執行死刑(如圖示)。死刑確定後執行前的這段程序之粗糙可見一般。
然而並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是一筆糊塗賬。
民國八十四年,死刑犯陳訓志在台中監獄刑場行刑前,向執行檢察官陳述其未接獲判決書,且有不在場證據,法院未加詳查等情。檢察官梁柄仁為求慎重,當下即決定暫緩執行,隨即連夜調卷詳核,確認訴訟程序並無遐疵才執行槍決。陳訓志槍下多留一天,引起社會議論、矚目。
這並非是司法史上的首例。民國五十八年十月間,死刑犯黃松鑑在台北監獄臨刑前,陳述其最後事實審理時,公設辯護人沒有幫他辯護,檢察官翻開卷宗,發現筆錄上記載:「公設辯護人辯護,如前次辯護意旨書」,而前次辯護意旨書是另一公設辯護人所製作,應認為此次並未辯護,程序違法,遂暫停執行槍決,而呈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後雖經最高法院認為「引用前一次辯護意旨書並不能視為無辯護」,而駁回非常上訴,仍執行死刑。
足見,除了嚴格、有原則地死刑執行程序外,司法人員是否審慎地評斷死刑案件,也是重視司法威信及人權的要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第四百六十一條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查官應速將該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法務部),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後始得執行,而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亦得電請司法行政機再加審核。然而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應在何時為執行死刑之核准刑事訴訟法並無規定。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執行死刑應依據法務大臣之命令。前項命令應在裁判確定之日後的六個月以內為之。但請求恢復上訴權或再審,及申請或提出非常上訴或恩赦,在該項程序完畢前期間及對共同被告之裁判確定期間,不算入這六個月之內。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之核准死刑未規定其期間,乃鑑於死刑之核准應慎重考慮,尤其對檢察官送來的卷宗需要詳閱,認為毫無問題後,始應于以核准,因此在法律上不必要為期限定期間。對於死刑判決確定之案件,日本刑事訴訟法所以規定需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其立法理由在於人犯既己受死刑判決確定,如不在六個月內予以執行,將使死囚長期生活於對死亡的恐懼中,故限制其應執行之期間,乃在於縮短其恐懼生活。但對於日本刑事訴訟法之此項立法理由,該國刑事訴訟法學者卻不認為這是個問題,尤其對誤判的死刑犯為然。受死刑錯誤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即使利用一切可用的法律途徑卻仍無法改變原確定判決,但其在監所內莫不期望司法有伸張正義之一日,使其免於受死刑之執行,不必含冤而死。藉此以觀,在刑事訴訟法上不規定必須執行死刑之期限,不僅給予死囚希望,亦可使法務部有充份的期間,以挽救可能發生的冤獄。
沒有一套明確的死刑執行標準,除了讓死刑犯可能還沒有機會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就被行刑外,也有一種情況是重大、有爭議的案件的死刑犯,可能因無法得知其死期,而變成一種心理上的折磨。蘇建和等三死囚即為一例。
王時思表示,死刑犯要對其死期能夠預期,判處死刑是懲罰其生命而不是要讓他受煎熬,是剝奪他的生命權,而不是判其自由刑。
蘇建和等三死囚自民國八十四年各被判死刑至今,歷經馬英九、廖正豪及城仲謀三位法務部長,均擱置不批死刑執行命令,並又指示檢察總長研究提非常上訴,三死囚的生死雖已判定,但他們始終不知道自己該不該死,又什麼時候會死?
蘇建和三死囚是否為冤案,在時空受限、證據難辨的情況下,再討論已有困難並且無意義。然而,即使我們不討論司法上的「實質正義」,卻不能忽視「程序正義」在司法體系中所受到的輕忽與濫用。
我國的刑事訴訟採「三級三審制」,主要是以審慎的態度去審判刑案,特別是死刑,這是足以肯定的。然而這看似嚴謹的制度,卻未被司法人員妥善運用,以至有蘇建和這等「冤案」之嫌。蘇建和案至今已九年了,始終懸而未決,許多關心此案的社會人士,也開始從不同的管道濟此案之窮。
去年十月,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赦免法修正草案,並已一讀通過。此修正草案擬定「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經檢察總長提起二次非常上訴被駁回者,法務部應呈請行政院轉請總統召開赦免審議委員會進行調查審議」的規定,而由於此一修正草案有為蘇建和三死囚量身訂作之意,已被法界人士稱為「蘇建和條款」。
此一條款不但有為蘇建和案量身訂作之嫌,其中有關總統召開赦免審議委員會進行調查審議的規定更有造成「第四審」的疑義,直接衝擊傷害司法體制「三級三審」制度,造成司法界相當大的反彈聲浪,即使立法院強行完成立法,並以行政;立法聯手凌駕司法強行運作,司法機關是否就範?
台權會執行委員蔡兆誠認為,姑且不論蘇建和三死囚應否赦免,赦免案件處理應該合理化、制度化,參照美國法制,設立常設機關,負責售理赦免申請、調查、過濾,提出建議報告,應是比較健全、合理作法。
黃文雄也認為,如果「有罪的人才可以獲得赦免」那麼「拒絕赦免與否」就是人犯的權利了。他並表示,赦免法的修正並不純粹是為了蘇案量身訂作,而是一種人權保障的救濟之法。他擔心二月新任立委上任後,各委員會改組,已過一讀的赦免法修正草案是否能順利完成,仍待觀察。
同樣於去年十月,由於蘇建和引發赦免法修正爭議,司法院刑事訴訟法修正委員會決定增訂非常上訴特別條款,使死刑定讞後,經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而被最高法院駁回的案件有最後救濟的機會。救濟的途徑是,最高法院應組成九位法官的大法庭審判,案經大法庭審判後即勸案定讞,不再提非常上訴。
為因應蘇建和等三死仇的救援行動,立委傅崑成提刑事訴訟修正案,擬增訂非常上訴特別救濟條款,為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八條非常上訴條文增訂一條特別條款,使死刑定讞案件經檢察總長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均被高等法院駁回之後,最高法院應組特別專庭審判,以資救濟。研修委員也認為,所謂特別法庭,宜改為臨時任務編組的專庭。而且,成員為九位法官的大法庭,原則上,曾審判過該案的法官應該要迴避。有關最高法院大法庭審判的效力,研修委員認為,應具最後的定讞效力,依現行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八條規定非常上訴無至次數限制,但司法院擬增訂四百四十八條之一明定,經大法庭判決後,即不得再提非常上訴的爭執。
由於此條款是體制內的修法救濟,無行政否定司法審判正確性的問題,一般來說,是司法界能接受的亡羊補牢的措施。
蘇案的辯護律師之一的總統府國策顧問許文彬認為這是個進步的立法,代表審判體系對死刑的慎重,他個人是很歡迎,因為比原來的法制更重視人權。不過,他對九人組成的大法庭表示憂心,因為目前二、三審的合議制並未落實,都是一人在判,其他人背書。如果大法庭不能落實合議制,都只是以多取勝沒有任何意義。他希望未來碰到這類案件合議時,每位法官都要寫評議意見。他同時建議參考外國立法例,像日本對於死刑案件,一定要全票通過才成立,只要有一票反對就不成立,這是因為死刑案不容有任何質疑。
王時思卻認為這不是件好事。她說,站在司法公平公正的角度看,司法制度本來的設計就是為了彌補人為缺失,因此才有三級三審制,何以要架出另一個體制來彌補司法制度的缺失?這不就表示,現在的司法體制並不能信,所以還要在現今司法體制外再加上一個特別的組織來救助司法威信不足?為何不從現行體制內來做改變?
黃文雄也反對這個特別條款,他認為這是一種走退路的設計,原本的非常上訴並無次數的限制,現在卻被限制住了非常上訴的次數。
發生在十五年前的王迎先命案(因被刑求逼供作出搶銀行的不實自白,於查贓路途中趁機跳河自殺以明志,迨至搶劫真兇李師科被補,使告真相大白),換取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的增修條款(偵查中可以選任辯護人,避免陘求逼供),此付出相當代價,讓人不得不省思。
一九九九年一月號的天下雜誌所做的民調顯示,有六成民眾並不相信司法可以維持社會公平正義,僅有一成民眾相信司法。司法的威信受到民眾強烈的質疑。
我國的司法弊病叢生,連基本法庭規定檢方、辯方、控方三角關係平衡都無法達到,總是因為一件無法判定的案子、一件死刑案的執行、一個誤判或一個人生命的殞落,才能激起司法改革的動力,我們還有多少生命可以犧牲以換取健全的司法體制呢?
王時思感嘆地說,這樣的司法體制有什麼資格判人生死?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文雄也表示,社會大眾一方面迷信司法對死刑的審判,一方面又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怎麼能用大家都無法信賴的司法制度去判定一個人的生死呢?
法國大儒孟德斯鳩在其<<羅馬盛衰原因>>中說:「沒有比在法律的藉口之下和偽裝公正姿態時所做的事情更加殘酷的暴政了。」若司法人員不能自省、司法體制不能健全,我們怎麼能夠容忍這個社會所不相信的司法去槍斃我們所要追求的社會正義呢?
Previous post in this category: 一個人的學運?
Next post in this category: [碎唸]檢察官加油 vs 新聞自律













Recommend to Front page










用腳印畫世界地圖(3)



Comment Permissions: Allow commenting